问题 | 房随地走 地随房走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1、“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理顺土地和房屋关系的基本规范,其目的不仅在于保持房屋的经济效用,还在于简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结构和层级,简化土地物权与房屋所有权关系,这便于界定权利和促进交易。《民法典》第356、357、397条规定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即通过转让或抵押的方式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该规范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因而有相应的适用范围,用地建房的过程、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等不应适用该规范。 2、“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规范的构成要件:地权和房权的主体同一。该要件是说房地一体规范适用于地权和房权原本同一主体的情形。第一,土地上已然建房,土地和房屋在物理状态上具有整体性,如果土地处在尚未动工建设的状态,房地一体规范就没有适用空间。第二,地权和房权的主体因正当事由不同一的,房地一体规范就没有适用余地,如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市政公共设施的情形,该设施归国家所有,地权人把地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不能取得该设施的所有权。 3、地随放走和房随地走,这都是我国《物权法》当中针对房地产或者是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时候的相关权力的法律约束,可比较尴尬的一点就是,《物权法》虽然是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可是我国对于居民住房的产权现并没有把房子的产权和土地的使用权也混合一谈,在抵押的时候,只要抵押了房子却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也抵押出去了。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对划拨土地的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关联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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