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断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双方当事人有可能就如何履行达成和解协议,而后义务人又因种种原因反悔,致使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对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予以支持笔者认为:应当予以支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前提是:“一方拒绝履行的……”也就是当事人在另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不能视为义务人拒绝履行,而是通过协议形式确认自己履行的义务。这种情况应排除在“一方拒绝履行”之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引入时效理论中的中断,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即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时或者义务人承诺履行时,引起申请执行期限中断,从中断时起,执行期限从新计算。二.先予执行后申请人可否撤诉我国民诉法规定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经当事人申请,可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实施一定行为即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后,申请人预先实现了以后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被执行人预先履行了以后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义务,从表面上看案件的实体争议已经解决,诉讼可以终结,申请人可以撤诉。其实不然,先予执行只是一种假执行,至于这种执行是否正确合适,争议是否得以解决有待于继续审理才能得出结论。如果先予执行后即允许申请人撤诉,无形中剥夺了被申请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放弃了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一旦先予执行不当,势必酿成新的争议,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先予执行后不应准许申请人撤诉,而应继续审理、案件审结后,原告胜诉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应记明先予执行的款项、特定物在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总额中予以扣除,返还担保物。双方结算清楚。如案件审结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同撤销先予执行裁定,返还已执行的款物,并赔偿被申请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