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庭审理结束时,能否继续提出质证? |
释义 | 开庭后可提交新证据,一审期满前申请调取的证据可在二审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及时提供证据,法院可延长期限。逾期提供证据需说明理由,否则法院可不采纳或予以训诫、罚款。 法律分析 可以。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只要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满前向法院提交就可以的。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拓展延伸 仲裁庭审理结束后的质证时机 在仲裁庭审理结束后,质证的时机取决于具体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审理结束后,质证的机会会受到限制。根据仲裁规则,当事人通常需要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质证,而非在审理结束后。然而,仲裁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当事人在审理结束后的某个阶段提出质证,例如在提交最终陈述书或者其他特定的时间点。因此,当事人应该仔细研究适用的仲裁规则,以确定在仲裁庭审理结束后是否还有提出质证的机会,以及相关的时限和程序要求。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但如果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证据,当事人可以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调取并提交。虽然在仲裁庭审理结束后,质证的机会通常会受到限制,但根据具体情况和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可能会允许在审理结束后的某个阶段提出质证。因此,当事人需要仔细研究相关规则,以确定是否还有提出质证的机会,并遵守相应的时限和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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