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对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1、由申请方承担。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而申请对嫌疑人进行鉴定的,检察院也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三条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7、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