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
释义 | 离婚法院财产保全程序简述:离婚案件中,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或责令采取相应行动。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保全措施。 法律分析 离婚法院财产保全程序有:依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为和不作为;依职权进行,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冻结是指法院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冻结,以防止其转移、变卖或损毁。查封是指法院对夫妻双方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以确保其不被转移或变卖。扣押是指法院对夫妻双方的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扣押,以保证债权得到清偿。评估是指法院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以便进行分割。拍卖是指法院将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以实现债权的清偿。这些财产保全措施旨在保护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权益,确保公正的财产分割。 结语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程序包括裁定保全和职权保全。裁定保全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其不被转移、损毁或变卖。职权保全是法院在必要时自行采取保全措施,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申请。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冻结、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旨在保护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权益,确保公正的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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