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局刑事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十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认为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审查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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