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失劳动能力怎么办 |
释义 | 丧失劳动力后,应当首先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之后,才能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就是4级以上伤残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那么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怎么办呢? 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符合退休条件且缴费满一定年限的,可以依法申领退休金。 综上所述,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能是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了两种都是有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补偿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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