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方法是: 一、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 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凭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将子女送养给他人抚养; 二、在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之下,自己无力抚养子女,可以将子女交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 赡养 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