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探视权可否代为行使 |
释义 | 不可以。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民法典中离婚子女探视权如何行使 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离婚后非亲生父母对子女可否行使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我国法律只承认不直接抚养子女而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应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在离婚后享有探视权。非亲生父母,甚至是与子女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人,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不在此列,并不享有法律上的探视权。法律作此规定,是因为探视权具有权利义务合一的特点,即对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母来说,是权利,而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这是父母保证其健康成长的义务。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对于非父母的其他人,其无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自然不能只享受探视的权利。 民法典中离婚探视权如何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中离婚后如何争取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中离婚后如何放弃探视权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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