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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托人越权代理应如何处理?
释义
    受托人越权代理应如何处理,赔偿范围限于越权部分。不得要求赔偿未越权部分,赔偿数额应实际损失为依据,可要求法院调整。代理种类包括独家代理、一般代理、总代理和特约代理。
    法律分析
    一、受托人越权代理应如何处理
    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对于越权代理应如何处理呢
    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并且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来维护无过错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受托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过错,那么受托人就可以免责,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1、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在特定地区内、特定时期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同时不得再代销其他来源的同类商品。凡是在规定地区和规定期限内做成该项商品的交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是由代理做成,还是由委托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商都有享受佣金的权利。
    2、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Agency)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多个客户作为代理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付给佣金,或者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支付佣金。我国的出口业务中,运用此类代理商的较多。
    3、总代理
    总代理(General
    Agency)是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委托人的全权代表。除有权代表委托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以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而且还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享分代理的佣金。
    4、特约代理
    特约代理(specialsales
    agency):有些国家的厂商和跨国集团公司,常在国外指派特约代理,为其推销技术性的工业产品或为其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
    受托人越权代理如果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但是赔偿损失的范围仅限于越权的部分。其余没有越权的部分,委托人不得要求赔偿损失。并且赔偿损失的数额必须参照实际损失来制定,赔偿过高的话受托人可以要求法院调整。
    结语
    在越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范围从事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对于越权代理,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仅限于越权部分。赔偿数额应参照实际损失,如赔偿过高,受托人可要求法院调整。代理的种类包括独家代理、一般代理、总代理和特约代理,各有不同的特点和权利。在合同中应明确代理的范围和责任,以避免越权代理所带来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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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