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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次抵押房产拍卖后如何完成过户手续
释义
    法律分析:一、二次抵押房产拍卖后如何完成过户手续
    对二次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的,竞拍人竞拍得房屋后,可以凭借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二次抵押房产风险如何控制
    融资机构在接手二抵房产时,息费通常会更高,不过,风险也会更大。因为一旦房屋二次甚至多次抵押,有可能到了最后接手的机构,贷款的总数已经超过了房产本身的价值。特别是现在房地产市场不振,一旦房价发生下跌,都可能造成融资机构的坏账率上升。
    实际上,从当前一些网络融资平台的做法来看,不难发现,房产抵押类贷款受地域性因素的影响较一般模式平台要大得多,比如一线城市的房产抵押平台较二三线城市要稳健得多。另外,控制借款期限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安全性问题。此外,这些平台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一般为抵押资产评估价值的一半。
    实际上,做二次抵押的房产贷款最担心的无非还是产生纠纷,因为从司法程序上看,第二甚至更往后顺位的受偿会越来越显“弱势”。那么,典当行是否可以在这样的业务中与当户约定,在当户无力偿还在先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时,由典当行先行借款为当户偿还付清欠款,并解除当物上的其他抵押权?
    值得注意的是,当典当行代当户偿还在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时,假如当户不再在借款之前另行向典当行质押或抵押新的当物,尤其是在借款金额超过了原典当关系中作为当物的房产的剩余价值——即该房屋未设立他项权利部分的价值时,则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此次借款关系因缺少合法有效的当物,无法形成有效的典当法律关系,由此典当行不宜将此类借款直接计为当金。
    同时,假如向典当行借款的客户为非自然人的企业,则属于典当行作为工商登记企业借款给其他企业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被视为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认为典当行仅能要求借款方返还本金。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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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2: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