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考虑到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评,为了降低税负,在适用税率上给予纳税人一定的照顾。根据以下两种情形,政策上设计了两种计税方法: 第一种情形,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也可分为两步: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12,依据得出的商确定适用税率。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情形,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在此情形下,由于在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时,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扣除过一次。因此,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时,政策规定不再扣除,直接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依据得出的商确定适用税率。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应纳税额,加上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就是纳税人当月应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他的税收是由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也有固定的计算方式。但如果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较为特殊,如员工内部退养或提前提休,这些情况下员工会获得一性次的补贴收入,这些收入也是要按照以上计税方法收取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