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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
释义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一般没有合同解除权。因此,违约方不但需要承担延迟履行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合同确实难以履行的,违约方在赔偿守约方损失的基础上可以解除合同,损失赔偿额一般不大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果自己是作为没有办法继续履行的一方,那么可以和对方协商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那么要考虑哪一种解决方法对自己比较有利,从而再决定是与对方解除合同还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三)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
    (四)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二、继续履行的不适用情形
    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一)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所谓“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最终要由法院在个案中具体地加以判断回答。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有很多种类型的,我们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是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规范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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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4: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