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发商遗留的问题,甩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代人受过却无力解决。《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论证稿)第六部分要求,开发商负责协调、处理、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季*进发言时提出,“协调”二字应该取消,开发商就应该负责处理、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合同中应该明确开发商不解决遗留问题的违约责任。 虽然目前物业管理引入了招投标,但开发商找的物业公司大多是自己成立的公司,这样在把房子交给业主时,本来是物业公司先要验收开发商的房子,然后业主再从物业公司手中验收房子,这样的"二次验收"过程因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变成了一次验收,导致房屋质量、小区管理存在的问题等,原本是开发商的问题,变成了物业公司的问题,从而激化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 物业合同签订的纠纷怎么解决 目前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 这主要是因为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认识不同。据分析,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物业委托合同性质的,那么就代表着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如果一旦小区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比如遭到盗窃等,那么其后果将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时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任意终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稳定性。 解决方法: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