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南户口怎么办理 |
释义 | 海南户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2、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核查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 3、市局户政处对办证中心开发区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 4、对经市局户政处审批同意的申报材料,办证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海南户口所需的证明材料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4、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6、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7、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9、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 10、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综上所述,户口办理,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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