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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一流浪狗伤人法院判原主人赔偿医疗费
释义
    居民搬家后,把饲养的狗丢弃,结果狗狗咬伤路人。昨日,市二中院的法官经过实地调查后,确认了流浪狗原来的主人,经过调解,原主人同意赔偿医
    疗费180元。
    去年4月23日,万州武陵镇人冉某一家乔迁新居,没有带走原来饲养的4条狗,这些狗成了流浪狗。后来,两条狗死亡,另有两条成了流浪狗。同年7月24日上午,武陵镇下中村居民李某回家途中,被冉家遗弃的一条灰色母狗咬伤,到当地医院进行救治,花了医疗费309元。
    因为知道伤人的狗狗是冉家原先饲养的,李某遂找到冉家索赔,遭到拒绝。为此,李某一纸诉状起诉到万州区法院,要求冉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我搬家后,那4条狗我都没有要了。”冉某在向法庭递交的书面答辩材料称,他已不再是狗的主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冉某搬家后,未对狗狗进行妥善处理,致使其中一条狗咬伤他人。同时,冉某也未向法庭举证,证明系李某的过错造成了损害的发生,故冉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09元。
    冉某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
    市二中院民一庭法官特地到当地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确认伤人的狗系冉家先前饲养,随后开始耐心地对冉某做思想工作。冉某最终表达了和解意向,伤者李某也表示愿意“退一步”,了结此事。
    昨日,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来源:重庆晚报转自新华网
    一、流浪狗咬伤人谁承担赔偿责任
    由流浪狗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流浪狗被遗弃后,事实上难以找到原所有人。
    也可以由喂食流浪狗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
    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或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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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