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2)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排放浓度 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 、排放绩效 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的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3)使用了低VOC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以后,即使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较高(一般地区3000k/h;重点地区2000k/h),也可不执行去污效率必须达到80%的规定,只需排放浓度达标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