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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欠款如何解决?
释义
    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理及犯罪构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或与犯罪分子约定分期偿还。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相关机构应严格审批信用卡办理申请,以减少信用卡诈骗的发生。
    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诈骗罪还不上钱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对信用卡诈骗案件判决完毕后,犯罪分子没有钱还的,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也可以与犯罪分子约定分期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相关机构在收到公民提出的办理信用卡的请求之后,是会采取查询申请者的信用报告等的方式、要求申请者提供收入证明等的材料,来判断申请者是否满足信用卡的办理请求的。只有确定满足条件的,才可以为其办理信用卡。严格审批信用卡的办理申请,是减少信用卡诈骗发生的一种有效方式。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还不上钱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也可以与犯罪分子约定分期偿还;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先承担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为减少信用卡诈骗发生,相关机构应严格审批信用卡办理申请,采取查询信用报告等方式,确保申请者符合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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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9: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