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金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应当立案追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