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吗? |
释义 | 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01案情简介 2008年9月1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工作岗位为驾驶员,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将劳动合同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月度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载明:“驾驶员考核结果管理:(1)根据安全事故范围,驾驶员半年考核周期内,单次责任比例≥70%的,且安全事故达到3次及以上者,将给予开除处理。”该办法经民主程序并在公司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公示。张某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10年10月24日和2020年11月13日3次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张某均负全责。2020年11月19日,某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某公司未能合理安排休息,连续长时间工作导致驾驶员疲劳驾驶是诱发事故的原因,且其与某公司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余元。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月度绩效管理办法》及民主制定并公示相关程序文件,证明了程序上已由工会向200名职工征询集体协商意见,后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给予了职工平等协商的权利;实体上,《月度绩效管理办法》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某虽抗辩《月度绩效管理办法》制定程序违法,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系某公司伪造,但并未提供实质性证据佐证。本案中,张某分别于2020年6月30日、2010年10月24日和2020年11月13日3次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均负全责,符合《月度绩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某公司可单方开除劳动者的条件。另外,某公司在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前已征询了工会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某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院遂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02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自然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为构建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导致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误解,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代表着“铁饭碗”,用人单位无论如何都不能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完全不相关的两个问题,不能混淆在一起。 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单位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有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无过失三种情形的,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无法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绑定”劳动者。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补偿或赔偿金额与签订什么类型劳动合同无关,只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长存在关联。反而是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法定情形,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仅是立法者对于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倾向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体系,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0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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