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停业整顿的法律条款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强制停业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必要,并不违背法治精神。 法律依据: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民应知应守法律规定》 一、遵守政府决定、命令。对违反者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民事、刑事责任。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对编造、散布、传播谣言,谎报疫情处五日以上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实报告疫情相关情况。从疫区返回或接触高危人群不主动报告,隐瞒疫区旅行、居住、接触信息的,处以拘留、罚款,造成他人感染、病疫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自身感染新冠肺炎,故意传播导致他人感染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遵守居家隔离规定。对隔离观察期间擅自外出者,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五、出门戴口罩,配合检测、检查。拒不执行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严禁医院滋事生非。对扰乱医院秩序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参加集聚性活动。违者罚款拘留,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禁止乱扔垃圾、动物尸体、废弃口罩。对违者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导致传染性疾病蔓延和疫情扩大等严重后果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禁止私设路障、关卡。违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十一、不得擅自经营医疗器械。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办理备案手续。违者,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禁止哄抬物价。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数额较大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三、禁止交易野生动物。违者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构成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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