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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件是什么?
释义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时间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如执行标的已被执行完毕,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另外,诉讼保全阶段,案外人对保全标的存有实体异议,亦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前置程序条件。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启动审查机制上,应明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于执行异议审查后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司法救济。
    (三)诉讼请求的限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超出上述诉讼请求,应建议当事人撤回诉讼请求,当事人拒不撤回的,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不予审查处理。
    (四)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和执行复议程序的选择。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针对执行行为提起异议,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选择执行复议程序进行救济。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如异议针对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六)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延长,超出该期限,不予立案受理。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出申请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
    (二)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申请复议(对强制执行裁定有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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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1: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