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担保抵押物清偿有如下规定: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而导致反担保无效的,担保人清偿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过错而导致反担保无效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3、债权人而导致反担保无效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第二款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