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能不能跟债权一起转让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四)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在实践中,我们在转让抵押权时,最好签订相应的转让合同,并注意它的形式要件。而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抵押权可随债权转让,但在进行转让的时候也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的。 一、所有权能否对抗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如果第三人的确善意取得了生产设备上之抵押权,自可依法(即依照抵押合同约定与担保物权制度)行使物权。此时他物权效力优先于所有权效力。债权人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权而丧失所有权之损失,可向债务人主张赔偿责任。此时或可基于违反契约、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等请求权基础来实现赔偿。 二、抵押权可否善意取得 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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