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派出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它们是地方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法律分析 派出机关是指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除此之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但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拓展延伸 派出机关的职责和功能是什么? 派出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在特定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负责履行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等职责。它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行政区域内的延伸,具有行政权力和行政管理职能。派出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管理和监督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卫生、环境等事务;执法和维护法律秩序;协调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工作;处理公民和企业的申诉和投诉等。派出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实现法治社会和良好的行政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结语 派出机关是国家机关在特定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具有行政权力和行政管理职能。它执行政府的决策、维护社会稳定、管理经济、教育、卫生等事务,执法维护法律秩序,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申诉投诉。派出机关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法治社会和良好行政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