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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位的税费怎么算
释义
    车位属于不动产,如果销售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那么税率为10%,增值税税费就是不含税买价乘以10%;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销售方为适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那么税率为5%,增值税税费就是不含税买价乘以5%。
    一、小规模工程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律师答疑:
    网友提问: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做了100万的工程,应交税费多少?
    律师回答:
    1、增值税
    根据最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小于等于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题主如果在一个月内销售额为100万元,那么应缴纳增值税为:
    100/(1+3%)*3%=2.91(万元)
    2、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如果纳税人在市区的,城建税为应纳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为应纳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2%;
    (2)如果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城建税为应纳增值税5%,教育费附加为应纳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如果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城建税为应纳增值税的1%,教育费附加为应纳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最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门面租赁税率是多少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虽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11%,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11%-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三、企业增值税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3)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计算:
    (1)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征收率是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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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6: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