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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未签合同被单位解雇,如何维权?
释义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需支付额外赔偿费用。员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部门可责令单位改正并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超过一个月不订立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员工可以向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维权策略:职工未签合同被单位解雇后的应对措施
    当职工未签合同被单位解雇时,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职工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工资单、劳动合同、解雇通知等,以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和被解雇的事实。其次,职工可以与单位进行沟通,寻求解雇原因和补偿的解释。如果单位拒绝合理沟通,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同时,职工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最后,职工可以考虑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需要谨慎、坚定和有条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支付需加付额外补偿金。签订劳动合同且到期时,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故意拖延合同订立导致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单位改正并给予罚款。职工可投诉,经查实后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单位改正并处罚款。维护权益需收集证据、与单位沟通、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律师并考虑提起仲裁或诉讼。维权需谨慎、坚定、有条理,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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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8: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