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批捕还能撤销吗 |
释义 | 逮捕决定可撤销,但可再次批捕;公安机关可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逮捕,可延长至4日或30日。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需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可要求复议,但需立即释放。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立即复核并决定是否变更。 法律分析 1.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的,如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依法是可以撤销的。撤销之后,原则不能再次批捕,但是撤销批捕之后,如果发现有新证据证明有罪而且符合批捕条件,可以再次做出批捕决定。 对于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其它的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时,应在一定时间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根据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复议或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法律明确规定了逮捕的程序和权力,以保障公正审查和侦查工作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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