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胁迫;乘人之危; 3、重大误解。情形包括: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 (2)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 (3)对合同标准的误解; 4、显失公平。这类合同应予撤销。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 (一)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是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 2、是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 3、是适用于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 (二)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 2、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 3、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如《民法典》规定的任意解除权) (三)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四)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五)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六)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 (七)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