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的救济与责任承担是什么 |
释义 | 【买受人的救济——享有回赎权的情形】买受方须消除自己的违约行为即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买受人未行使回赎权的责任承担】若买受人不于回赎期内回赎,出卖人有权再次出卖标的物,并就出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买受人对出卖人所欠的所有价款——清偿顺序:取回和保管的费用、再交易的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若仍有剩余则返回给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43条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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