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能否撤销婚姻? |
释义 | 【事实理由】 梁某与官某于2021年11月10日达成婚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15日下午,官某出现精神恍惚并独自一个人回娘家,当晚6时许,官某母亲带官某到梁某家,官某明显存在发呆、发笑的症状,在梁某母亲的逼问下,官某母亲才告知官某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并告知曾经在仙游县德安医院诊治。同年3月17日,梁某母亲和官某母亲陪同官某到仙游德安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才发现官某曾在该医院住院治疗一年左右,未治愈,仍长期服用药物控制。官某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使梁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其登记结婚。 【争议焦点】 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能否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虽然婚约书中书写有“双方在确立婚姻关系之前,双方对本人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作了如实说明”等内容,但并不能说明官某一方已经如实告知梁某;虽然证人黄某证实在订婚由其书写婚约,且当时告知梁某一家人,官某患有精神方面的问题,但其还陈述其系官某父亲的朋友,且收取官某父亲支付的介绍费5000元,故证人与官某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低,依法不予采信。综上,官某的法定代理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官某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将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疾病如实告知梁某一方。 本院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上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官某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梁某一方,但官某婚前没有将该病情如实告知梁某,对于官某辩称在双方结婚前已经告知梁某有关官某的病情的主张,梁某对此予以否认,且官某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梁某要求依法撤销原告与官某的婚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撤销梁某与官某的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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