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及条件 |
释义 | 附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是有即可解除。附条件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当事人不具备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 附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是有即可解除。附条件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当事人不具备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法规。 一、附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附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达成,或法律强制的解除事由发生等情形下,当事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附条件合同无效的情形 1.合同当事人中有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内同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约定的内容或签订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 附条件的合同是说条件成立合同就生效,而无权处分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权限处理别人的事情,除非是对方后面追加,否则实施的行为都是视为无效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结语 附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即可。附条件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法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附条件的合同是在条件成立时生效,而无权处分合同是无效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或不成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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