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好无望?离婚再起? |
释义 | 离婚案件的主旨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法典》的规定下,如果离婚原因是感情破裂,可以在6个月内或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无需受到时间限制。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案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如重婚、家暴、分居满两年等,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6个月内新情况、新理由,感情破裂的,可以判离婚。或者6个月后同样的理由、情况,感情破裂的,可以判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次法院调解和好的,原告是会申请撤诉的, 第二次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再无合好的可能。 因此如果第一次调解和好又无新理由、新情况的,可以6个月后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的可以延长6个月,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分居满两年、一方失踪、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等情形。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感情破裂的夫妻可以申请离婚。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再次起诉需要等待6个月。然而,如果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时间限制。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离婚案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6个月,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形,应准予离婚,如重婚、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分居满两年、一方失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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