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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家车跑出租出现交通事故
释义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各种各样,但按照损害对象划分,大致可以将“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职工本人或职工的车辆遭受了损害;二是三者人员或三者财产遭受了损害;三是同乘人员遭受了损害。法律上,“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一、什么是私车公用
    所谓私车公用,笔者给它下的定义是:职工私人产权的车辆,在履行职务或者执行自己所单位临时指派的任务时使用。其特征如下:
    其一,私车公用中的私字,与公字相对应,具有特定的含义。其私,仅指与公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也就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个人;其公,仅指与职工这一特定称呼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可见,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所谓私车公用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这一特征,使本文所指的私车公用,与用人单位和其他普通意义上的私人车辆之间可能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区分开来。
    其二,私车公用中的私车的产权人与实施公用的行为人主体同一。这一特征,使职工借用、雇用、搭乘其他人的,包括其他职工的私车进行公用的情况,与本文所指的私车公用情况得以区分。借用、雇用、搭乘其他人的车辆,在借用、雇用、搭乘人与车辆产权人之间形成了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在本文研讨范围之内。
    其三,公用的目的,须是履行职工本人所肩负的职务或者为了完成自己所在单位指派的临时任务,即公用的受益人必须是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其四,私车公用只能出现在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职工在规定时间驾车上、下班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的内容,不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条列》第十四条的规定,仅对其人身伤害,按照工伤处理。
    综上可见,所谓私车公用乃是劳动合同关系与财产所有权关系交叉所形成的一种事实。私车产权人同时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这一身份上的重叠,构成了两种法律关系在私车公用中的第一个交叉点;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时,对以私车为客体的财产所有权所包含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进行了支配,使属于自己的私车成为其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时的工具,构成了两种法律关系在私车公用中的第二个交叉点。这两个交叉点既决定了私车公用的法律性质,也形成了处理私车公用肇事后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法律咨询:
    网友:私车公用的分类?
    律师:私车公用的实际情形千差万别,分类方式也有很多,笔者以用人单位对私车公用的主观心态为标准,以私车为客体,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用人单位明示允许公用的本单位职工私人所有的车辆。包括享受用人单位补贴的车改车,也包括用人单位临时指派职工驾驶私车完成紧急任务时使用的、不享受用人单位补贴的车辆。
    第二,拥有私车的职工,在没有用人单位明示允许、也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为履行职务或者任务,依据自己惯常的交通方式自主驾驶的本人车辆。
    二、乘客出事故按顺风车司机赔偿吗?
    如果是私家车非法运营,在保险中属于私自改变车辆用途,那么如果出行遭遇车祸,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绝为其办理保险理赔的,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车主都要自己承担。搭乘人员如有受伤的,可以要求车主和司机赔偿全部的损失。同时因为车主涉及了非法运营,还会面临刑事处罚。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害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搭车人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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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2:3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