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形 |
释义 | 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调查人员可以收集书证、物证、计算机数据等,并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如无法提供原物或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副本或复制件,并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其认为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可以主动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 拓展延伸 人民法院主动收集证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事实、维护公正,可以主动收集证据。这一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证据,如传唤证人、鉴定物证、调取相关文件等。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法院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审理。 结语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可以主动调查收集案件审理所需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这一做法有助于查明事实、维护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审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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