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团体意外保险拒赔理由有: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保险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拒赔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