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 案情回放 庭审现场 保险公司:转化为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设置警告标志系履行驾驶员职责,不能由此转化为行人 法庭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虽然事故发生时,李某因车辆爆胎而置身车外在现场设置标志,但其设置标志的行为系履行车辆驾驶员的职责。虽然李某驾驶的车辆因爆胎停在道路中,但该车辆仍然受李某所控制,李某的驾驶员身份并未发生改变,不能转化为行人。故本案不能适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规定。本案中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确认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杨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法庭最后宣判,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2.2万元;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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