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城市生活噪音归政府环保部门管理。居民对城市生活噪音进行投诉时,市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根据噪音的种类,将投诉件根据职责转交给相关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噪音进行查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 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