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是多长 |
释义 | 合同履行期限就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责任和债权人接纳履行行为的时间。做为合同的关键条文,合同的履行期限通常理应在合同中给予承诺,当事人理应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负债。要是当事人没有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将会组成迟延履行而理应担负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不确立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要是协议补充不了的,理应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文和买卖习惯性来确认。要是还没法确认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还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理应给对方必需的准备时间。 风险提示: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况:迟延履行和提早履行。在履行期限期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理应担负迟延履行义务,此为违约责任的这种形状;在履行期限期满以前所为之履行为提早履行,提早履行未必组成不适度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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