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时的人员不一样,施工单位应向业主和监督部门申请变更,经同意后才有效,而且主要人员不得变更。没有按照投标文件配备现场人员,至少是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将投标文件载明的人员配备到位。 目前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资质挂靠、以包代管、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表现是,在项目管理上,项目经理顶替、项目经理身兼多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并一身兼多职,在大多数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员没有设置或形同虚设,工程质量主要依靠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高低和监理人员的平时检查和督促来进行控制,造成建设和监理单位在工程管理上的难度加大。 因此,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变换人员,如果人员都是本单位的,施工单位是违约行为。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照投标文件内项目管理机构派遣管理人员,要求项目经理压证施工,如果不执行向监管部门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