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后,孩子出生证丢失的,应当提交补办申请。离婚后,孩子的出生证丢失的,应当先找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信息材料,当事人拿到出生材料后,再去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表,请求相关机关为孩子补办出生证,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补办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补办登记,出具新补办的出生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