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子女继承权条件 |
释义 |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但首先要证明是否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扶养关系,扶养关系指继父母或继子女间的一方,对他方承担了以扶助、供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要求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且长达一定的时间。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一、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概念 第一,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仅为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也会接受遗产,但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的,即不是以继承人身份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换句话说,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可以享有受遗赠权,但没有继承权。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遗产的。 第二,继承权是依法律规定或遗嘱而发生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为法定继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未被指定为继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遗嘱继承权 。 第三,继承权具有财产性。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而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其他人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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