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监察撤诉必须是本人吗 |
释义 | 关于劳动监察立案后,劳动者是否能撤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只要双方达成和解,劳动者主动撤案的,可以允许。 一、辞职为什么要付违约金 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不需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转正以后的员工如需辞职,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可能劳动者会出现提前离职的情况。很多时候这被认为是劳动者违约,而双方也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但一般来说,只是因为劳动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算当事人有约定,也是无效。所以,通常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有哪些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1、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而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2、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的约束力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企业劳动规则等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既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当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仲裁的程序集中体现了自愿原则,如提请仲裁的自愿,处分权利的自愿等;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的情况下,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5、处理不同。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6、证据收集方式不同。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7、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则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8、受理案件时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时限是一年;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限是两年。 三、公安机关撤案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撤案的情形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不构成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4、犯罪嫌疑人有特赦令可以免除刑罚; 5、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 6、以及其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公安局进行撤案的流程如下: 1、公安机关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 2、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3、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4、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5、撤销该案件。 二、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服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可以举报或投诉对方。对于公务人员来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就应该向人民道歉,就应该追究其责任,可以向本行政及政府机关和上级机关检举,也可以向本市纪检委举报; 2、可以向不作为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举报; 3、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公安机关撤案的情形主要有犯罪嫌疑人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公安机关在接收案件后,应该立即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也可能依法撤销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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