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
释义 |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是是对土地转让等行为所产生的税类。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扣除一定的法定扣除项目后按照税率机选并缴纳一定的金额。 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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