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名称与汇款名称不一致? |
释义 | 发票名称与汇款名称可以不一致。 目前规定是销售方必须和开票方一致,没有明文限制付款方和税票抬头一定不能不一致,所以是可以开票的。不过最好在备注里面注明一下实际付款方的名称。 遇到发票名称与汇款名称这个事情有两个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和签合同单位发一张委托书,委托发票上的单位代收货款,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公章; 2、让公司重开发票。 从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还是建议重开发票尾号,国税局不会说什么的,但企业内部无法做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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