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立案登记制度 |
释义 | 登记制度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使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网上立案信息的公开。推进诉讼收费制度的完善。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书时,应当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证明收到日期。需要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相关材料补齐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支付内容,执行对象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被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的,提出赔偿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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