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贵港 个人 律师事务所 设立条件是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等等。关于“贵港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贵港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 律师法 》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贵港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 直辖市 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以上就是对“贵港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回答,贵港该事项办理地点是贵港市 港北区 根竹 镇江 口村东村屯166号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79-81号窗口,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