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义律师:女子不堪家暴起诉离婚被驳回,怎么起诉离婚才能离? |
释义 |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看后让人心痛不已:许某女因多次遭丈夫家暴,不堪其扰,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法院驳回。之后丈夫再次向许某某施暴的过程中,许在反抗中用剪刀刺伤丈夫,导致其死亡,法院判决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很多网友认为法院不应该驳回许的离婚诉求,她已经受到了可怕的家庭暴力,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是已经符合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要求了吗,为什么法院不能判离。 张义律师团队解答:这就涉及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不同。我们生活中,客观事实的呈现是一方面:本案中,许确实在生活中受到了家庭暴力。但是法律事实是另外一方面:在法庭上,当事人是否能够通过法律运用、法律证据的呈现,让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无限趋近,这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无法通过举证证明相关事实,那么法院无法支持诉讼请求。 第一次起诉离婚中被法院驳回,很可能是因为手中所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家暴事实,在审判中如果首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也无法通过证据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根据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可能会判决不予离婚。所以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收集证据,从而为后续的离婚诉讼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的证据。 遭受家庭暴力要及时收集证据,及时报案,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短信、微信记录;妇联、社区、居或村委等组织、团体出具的相关材料等。被害人应及时报案,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收集证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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