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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进行留置,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留置权可以对抗所有权。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也不能被留置。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可以对抗所有权,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进行留置,并且可以对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拓展延伸
    留置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与适用范围
    留置权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广泛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权利,授予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并且在法律上享有优先权。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并未对留置权的具体对象作出限定,几乎所有可占有的财产均可适用留置权。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其他权益,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均可行使留置权。因此,留置权在民法典中被赋予了广泛的适用范围,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结语
    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定担保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对留置权的地位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几乎所有可占有的财产都可以适用留置权。留置权的确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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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