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以下区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留置权出于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 2、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广义形成权,留置权为担保物权属支配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中所拒绝履行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留置权中返还动产的义务与所担保的债权并无对价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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